|
|
|
授权级别:独家授权与委托
作品类别:国际论文网-农业理工论文
会员:fanhoulai
阅读: 次
编辑评分: 3
投稿时间:2011/12/22 16:32:00
最新修改:2011/12/22 16:32:00
来源:本站原创 |
|
|
论文名:《我国林业管理改革概要分析》 |
【原创剧本网】作者:陈健 |
|
专业代写小品、相声、快板、三句半、音乐剧、情景剧、哑剧、二人转剧本。电话:13979226936 联系QQ:652117037
|
|
|
[摘 要]林业管理是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对特定的组织或者个人作出的具有拘束力的具体的行政行为,是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执行法律、依法行政的过程。林业管理的种类多,任务重。 [关键词]林业管理 改革 概要分析 一、研究背景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承担着生态建设和林产品供给的重要任务。高效的林业的管理是资源保护与发展的需要,是实现林业健康发展的重要论文联盟wWw.LWlm.com论文联盟www.LWLM.com编辑。保障。我国林业管理中,依法行政要求林业管理主体作出的各种行政行为既合乎法律的要求又合情理。而在林业管理的实际中,经常会出现行政执法违法的现象和行政执法不当的情况。主要表现形式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政失职;超越行政职权的执法活动;执法不严、滥用职权;作出缺乏事实依据的执法行为;执法行为的使用依据错误;处罚程序违法。因此,应该加强对林业管理的规范,提高林业依法行政的水平。 (一)林业管理执法效果的提高有待于行政执法改革。 林业管理活动是依法行政的集中表现,林业管理水平和效果,直接反映林业依法行政的整体能力。林业管理活动表现为每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而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与作出和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林业管理人员的素质有很大关系。 我国有森林公安机构6000多个,森林公安干警5万多人,依法设立的木材检查站2000多个,基层林业工作站3.7万个,全国各类林业管理人员20多万人。但是由于林业部门的各级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的素质不高,林业法制观念淡薄,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的现象经常发生。 (二)林业管理的状况也急需改善。 1.林业管理机构分散,管理体制缺乏一种有效的执法机制,不便于管理与监督。 目前法律法规赋予林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分散在多个分支机构中,没有形成统一、权威的职能。并且林业执法职能机构存在着执法职能相互交叉,导致了执法力量分散,执法效率难以提高。这样,无法高效的履行执法职责,同时也不利于案件的及时处理和执法工作的监督。 2.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制裁的手段不规范。 实行林业行政处罚的目的是为了教育公民遵纪守法,以维护良好的林业行政管理秩序,通过有效的林业行政管理,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的发展。但是在实际运用林业行政处罚这一制裁手段时还很不规范,随意性较大,突出表现为罚款中的“乱”和处罚力度上的“软”。问题的严重性还在于一罚了事,“重处罚,轻管理”,罚款过后违法行为并没有得到纠正。 (三)林业管理中存在谋利的现象。 由于林业管理的人员过多,各级财政拨给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经费不足,难以维持正常的执法经费开支,林业管理机构必须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自己想办法解决经费,有的甚至将林业管理行为与林业管理机构、人员的工资、福利挂钩,违法进行收费、集资和摊派,利用行政权力所具有的命令性、强制性为本单位和部门的经济利益服务。有些地方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为谋取部门和小集团的利益,将本应交给司法机关处理的毁林案等刑事案件也“一罚了之”,结果严重的影响了林业管理中秉公执法的性质,同时又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四)执法监督机制和责任制度不健全。 上级林业管理机关对下级林业管理机关和林业管理人员,各级林业管理机关对本级内部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目前还缺乏一套快捷的案件报告制度、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和规范的责任追究制度。在实际中,有些林业管理机构有法不依,而且存在着不执法的现象;有的执法机构违法给自己设定执法权利和执法程序,行政执法行为由机构自行安排,使得行政执法的责任不明,执法行为不受严格的法律规范的制约。此外,对发生林业大案、要案的地方和单位的负责人有时没有严格的进行责任的追究,造成了责任的模糊。 二、管理改革建议 (一)提升林业的法律地位,健全林业管理的法律法规。 在新时期,应该以法律形式确定林业在生态建设中的首要地位和在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改变林业法律法规在社会上影响不大,不能引起足够的重视的局面。林业方面的立法是林业管理依托的基础,没有完善的林业法律体系就不可能做到有法可依。笔者认为,林业立法工作要针对目前我国林业管理所面临的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从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的空白规定入手,增加一些具体的行政执法程序性规定,改变立法上对林业管理力度不够、原则性不强、不易操作的状态,增加一些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义务性规定和违法处理方面的规定,将林业的行政执法真正置于严格的法律规范之下。同时对造成林业管理不能统一的、相互矛盾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及时的清理,统一明确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权限、内容和执法责任,解决林业管理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方面的问题。 (二)相对集中林业的管理权。 在林业管理体系的改革上,可以积极稳步地推进统一的林业综合执法,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实际情况,建立相对集中的林业管理机构,由该机构以林业主管部门的名义作出林业行政处理的决定。实施林业综合执法试点,相对集中林业行政处罚权,改变交叉执法、重复执法和执法效率低的情况,真正改变执法形象,树立执法的权威。同时积极创造执法的试点条件,并摸索经验,逐步形成统一、高效、权威、廉洁的适合我国国情的林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 (三)加强林业管理的队伍建设 在提高林业管理人员素质方面,笔者认为可以借助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推行办法,对林业执法人员通过考试择优录用、严格考核和培训。通过公开招聘,吸收素质好,有较高文化层次的林业管理人员,组织所有执法人员进行执法资格考试,实行执法资格年检制,加强执法资格的管理。对林业管理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可以结合日常的行政执法知识进行不定期的现场抽查,随时了解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的掌握情况和执法业务的熟悉情况,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同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