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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级别:独家授权与委托
作品类别:国际论文网-农业理工论文
会员:fanhoulai
阅读: 次
编辑评分: 3
投稿时间:2012/9/27 14:42:15
最新修改:2012/9/27 14:42:15
来源:中国国际剧本网www.juben108.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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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名:《对高层住宅楼建筑消防安全若干问题的探讨》 |
【原创剧本网】作者:理工论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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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土地资源的稀缺以及开发商追求住宅容积率热情的日益高涨,在我国许多城市甚至是小城市,五六十米甚至一百多米高的住宅楼已比较普遍,修建高层住宅建筑成为城市住宅建筑发展的主旋律。随着这些建筑数量、高度的不断增长,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安全问题也应该得到社会上越来越多的重视与关注,我们应该认真审视当前高层住宅楼建筑消防安全薄弱的问题。本文拟结合笔者自身工作经历.对现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1995,2005年版,以下简称《高规》)中关于高层住宅楼建筑内部消防设施设置标准,新建高层住宅楼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制度,高层住宅楼消防安全管理以及当前高层建筑火灾救援能力现状等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一些看法.以供商榷。
关健词:消防 高层住宅楼 高层建筑 安全
住房问题是中国老百姓最关注的问题之一。有一套安全舒适的住房,实现“各安其居而乐其业”.是多少人的迫切愿望。随着土地资源的稀缺以及开发商追求住宅容积率热情的日益高涨,在我国许多城市甚至小城市,五六十米甚至一百多米高的住宅楼已比较普遍。修建高层住宅建筑,成为城市住宅建筑发展的主旋律。笔者所在的边疆云南省的一些中小城市.甚至是在一些人口只有几万人的小县城,三十多层,建筑高度近100米的高层住宅楼建筑已拔地而起。这些高层住宅建筑为老百姓解决住房问题.为城市增添风景和标志的同时.也给城市消防安全带来了很大压力和考验。上海的“11.15”教师高层住宅楼大火给所有城市管理者和城市高层居民都再次敲响了警钟。高层住宅楼建筑由于其建筑内部实体隔墙较多.纵向和横向防止火势蔓延扩大的功能都比较好,国内火灾实例不多,所以在其消防功能方面往往被有意无意地忽视.未引起足够重视。本文拟结合笔者自身工作经历,对高层住宅楼在建筑内部消防设施设置、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及灭火救援能力现状等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一些看法,以供商榷。
1 关于《高规》对高层住宅建筑内部消防设施设置问题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应立足于“自防自救”的原则。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防火设备及时准确报告火警实现“自防”;通过自动灭火系统、室内消防给水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安全出I:1、应急疏散设施等快速扑灭、拯救生命,实现“自救”。笔者认为,虽然现行《高规》对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起到了很好的规范和指导作用,但同时也应认识到,《高规》对高层住宅楼建筑相关规定的标准较低,已不能满足“自防自救”要求。
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问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高层建筑火灾防范的利器。根据《高规》第9.4.2、9A.3条的规定.高层公共建筑中大部分场所、部位都要求进行设置,而对于高层住宅楼,却仅是超过100米的超高层建筑要求设置,将普通高层住宅排除在强制设置火灾 动报警系统的范围外,即使设置也仅仅是要求在公共走道、楼梯间及前室等很小面积的公共部位,试想如果房间内发生火灾,烟雾突破层层房间门甚至防火门被这些部位的火灾探测器发现,那时已经错过了时机,根本发挥不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能迅速发现初起火灾的作用。规范的编制者可能是考虑到高层住宅楼火灾危险l生没有公共建筑大,以及我国的经济水平还比较落后等因素,但从当前形势和经济发展水平看,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高层住宅建筑越来越普遍,内部装修越来越豪华,电器设备越来越多,并且一旦发生恶性火灾.给居民带来的将是家破人亡的灾难性后果。因此,高层住宅楼提高现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的规范标准,非常必要和紧迫。笔者建议高层住宅楼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标准应与高层公共建筑相统一或接近,规定一类高层居住建筑、高级住宅包含房间内均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二类高层住宅户内推广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或一些同时具备火灾报警与防盗报警功能的安防产品。
1.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问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时有效发现火灾,再配套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设备。是火灾预防和扑救的“双剑客”。一般来说,只要保证了这两套系统的完整好用。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是有非常可靠的保证的。然而,《高规》对高层住宅楼的灭火设备设置同样标准很低,建筑高度超过lOOm的住宅楼中“不设集中空调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建筑高度在lOOm以下的普通住宅都排除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范围之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以其目的性强,直接面对着火点激率高,水渍少等诸多优点,已经成为国际公认的可以普及使用的消防设施。国外住宅建筑内多安装有快速反应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美国在1973年就制定了相关规范推广其应用,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也使用多年,国内住宅中却鲜有应用。上海市为深刻吸取“l1·15”特大火灾事故教训,对《住宅设计标准》进行了局部修订,超过国家规范要求加强高层住宅楼消防硬件设施建设,明确了在住宅户内推广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还将在高层住宅共有部位增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手动报警装置和应急广播装置,对高层住宅的防火标准有较大的提升。因此。笔者建议应尽快提高国家规范标准,规定高层住宅共有部位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高度50米以上的高层住宅建筑房间内也应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3高层住宅楼疏散楼梯设置问题高层建筑一旦发生火灾。人员主要只能依靠建筑内部的疏散楼梯.少量的可依靠外部如云梯消防车、直升飞机进行救援。由于受到场地、高度、载重量等指标限制,云梯消防车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再加上云梯消防车所能达到的高度远远跟不上高楼大厦的发展,云梯消防车造价高昂,动辄几百万的购置费用令很多地方政府财政难于承担。笔者所在云南边疆省份,很多高楼建设发展迅猛的中小城市目前还没有云梯消防车。就算北京、上海等超大城市有消防直升飞机参与灭火救援,其在火场能发挥作用仍然很小,上海“11.15”火灾到场直升飞机由于火场上空烟气浓、温度高,只能在附近盘旋,没有发挥出疏散、救人作用。因此.高层建筑靠自身设置合理的安全疏散设施才是“硬道理”。
《高规》非常明确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并且应分散设置.但同时也规定了高层住宅类建筑可设一个安全出口的条件。拿比较常见的塔式高层住宅建筑为例,按照《高规》规定,18层及以下,只要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可以设置一把有防烟楼梯间的疏散楼梯和一部消防电梯。以每户3人、3米层高计,这样一幢建筑高度达54米,住430多人的高楼.在火灾情况下如何能短时间内靠一把楼梯疏散,其可靠性值得商榷。“塔式高层建筑两座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剪刀楼梯”Ⅲ,“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 ,从规范规定字面上看.对住宅建筑有太多的“确有困难”,有太多的特殊而放宽了基本的标准.使得当前国内的大部分高层住宅由于受思想认识及经济利益限制,都是按照规范规定的特殊中的特殊情况来设计,各地消防部门在审核把关时也理解不统一.标准不统一.因此充斥着大量的利用公共走道作前室、两个前室合用未分开、两个安全出口没有短过道相连、两个安全出口距离不足5m的高层住宅,并衍生出很多实际上只有一个安全出口的高层住宅,现行《高规》要求的两个安全出El形同虚设。设想一下,如果这幢楼房管理混乱,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的常闭式防火门被人为形成常开(这种情况很常见),火灾时这唯一一把楼梯很可能就成为烟囱,失去疏散功能,住在高层上的人何去何从。因此,笔者认为高层住宅楼取消很多“确有困难”的规定,应保证两个安全出口并分散布置,明确可以使用剪刀楼梯,但必须保证剪刀楼梯应分别设前室,户门、楼梯间前室的门开向共同使用的短走道,两个楼梯间前室的门之间的距离不少于5.00米的要求。这样能基本实现普通高层建筑两个安全出口并分散布置的标准。另外提倡相关的从业人员探讨更先进的安全疏散设施,如国内外专家正在深入研究的安全电梯、缩放式滑道、缓降器和降落伞、室外疏散救援舱等设施,丰富高层建筑的安全疏散途径。
1. 4避难层(间)设置问题城市安全部门曾经做过一个试验,让一名身强力壮的消防员从第33层跑到第l层,用了35分钟。如果是一名身体素质一般的人员或老人、小孩,所需时间肯定会更多。而火借风势,30秒内就可以从第1层到达第33层[2]。因此,在其适当楼层设置供疏散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和喘息的一块安全区即避难层或避难间,是极为重要的。我国《高规》)中规定:“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Ill,“自高层建筑首层至第一个避难层或两个避难层之间,不宜超过l5层”,《高规》里所说的“公共建筑”,并不包括高层住宅楼。随着城市人口的发展,高层住宅必将越来越多,相对于公共建筑,住宅使用人中“老幼病残”的比例更高,一旦发生大火,住宅中的住户特别是老人和小孩怎么一层一层往下跑呢?笔者建议,无论高层公共建筑还是高层居住建筑,都血统一要求.对超过5O米的高层建筑都应考虑设置避难问,超过100米的超高层建筑应设置避难层,使得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能给大家提供一个安全的避难层(间),暂时躲避火灾和有喘息的时间、空间。
2 高层住宅建筑消防设计、验收备案抽查制度问题
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由事前审批改为一般项目只需事前备案、事后抽查,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仍由公安消防机构审核、验收。高层居住建筑不属于规定需要进行消防行政许可的范围。换而言之,所有居住建筑,无论高度和面积,都只需履行备案抽查程序,由受理系统中预设的抽查程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被抽查到才需要报送消防设计图纸、资料进行抽查,其它未被抽中的工程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已履行完毕法定程序.可以进行施工或投入使用。采取备案、抽查程序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是一项便民利民的措施,减少了行政审批事项,方便了群众,同时减轻了公安消防机构工作量。但对于高层建筑,特别是高层住宅楼来说.也极容易造成失控漏管,留下先天隐患。笔者就处理过几幢接近百米高层住宅楼.由于设计阶段备案未被抽中,或验收阶段未被抽中,等公安消防机构发现存在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时,为时已晚,该高层住宅楼已在建或投入使用,事后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也已无法改变存在的先天隐患。同样是高层建筑,一定规模的高层公共建筑消防设计、消防验收接受公安消防机构严格监督,从源头上避免了先天隐患,而高层住宅楼却只需备案抽查,这就给部分建筑商、投资者规避消防安全投资.或者尽量降低消防投入.留下了空间。因此,笔者建议高层建筑都应列入消防行政许可范围,加强监管,从源头上杜绝先天隐患的存在才是关键。
3 高层住宅楼消防安全管理问题
一定规模的高层公共建筑特别是高层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其投人使用需要经过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等三道严格的消防行政许可方可投入使用或营业.经过层层把关.这些场所无论是内部固定消防设施还是消防安全管理都具备了一定的基础。而高层住宅楼却在很多方面有较大差距
3. 1消防安全意识淡薄高层住宅楼内业主对购买的建筑拥有完全产权,只要付清房款就能入住,对自己住宅内部事务如装修、使用等,完全可以不受法律约束.因此,对于缺少消防安全意识的住户,在装修中只会在意美观和造价。对于装修材料是否会可燃、易燃,是否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和要求都不会关心:对高层住宅楼内固定消防设施有什么作用?如何使用?是否完好?这些问题相信很多住户是不会想到,也不愿意去想的。为了贪图方便,小区内乱停放车辆,占用消防车道:公共走道内乱堆乱放,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行为非常普遍。这些都暴露出广大公民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因此,笔者建议高层住宅楼业主人住前非常有必要组织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3.2管理职责不明晰《消防法》第十八条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3]。该规定仅明确了住宅区的共用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职责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但对拥有产权的各业主应承担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未明确,物业服务企业责、权、利不清,高层住宅建筑消防设施维修和火灾隐患整改的各种费用承担主体不明确。这些不明确造成在实际丁作中,高层住宅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不明.消防器材设施维护保养不到位,消防法律责任较轻,执法主体不明。为了有效解决问题,各省市相继出台了专门针对高层建筑的管理规定,明确了高层住宅建筑全体业主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责任人[4],对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进行了明确和规范.具有很好的借鉴作用。同时笔者建议应对高层住宅楼各业主违反消防法规的法律责任也要进行规定。
3.3消防经费保障不到位高层公共建筑特别是设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的高层建筑,由于业主或经营者通过出租或经营产生经济收益,因此在聘请专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人员以及消防设施维护、维修等消防经费投入上有保障,而高层住宅建筑由开发商建好交业主使用,由业主聘请物业服务企业或人员进行管理,聘用成本成为选择人员的主要决定因素.因此,高层住宅楼聘请年龄偏大.文化素质较低人员的情况较为普遍,这些人员大部分对消防安全管理,消防设施使用一窍不通,更不可能达到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取得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要求。另外,高层住宅楼的消防设施维修、检测和火灾隐患整改的各种费用由谁出?如何收取?也是一大难题。因此,笔者建议高层住宅楼应该在购房合同中明确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更新、改造和共用部位火灾隐患整改的费用.如规定在建筑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除约定由物业服务业承担的外,纳入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由业主按照其相关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4 高层建筑灭火救援装备实力问题
由于地方经济发展不平衡,再加扑救高层建筑火灾车辆装备价格高昂.像云梯消防车类,动辄几百万的购置费用让很多地方望而却步,而能拥有扑救火灾的消防直升飞机的城市在全国都是屈指可数,各地公安消防部队装备建设差距非常大。经济发达,经费保障充足地区的公安消防部队具备了较强的扑救高层建筑火灾等特殊火灾能力,而像笔者所在云南边疆省份,很多地方公安消防部队只具备扑救普通火灾事故能力,很多辖区有高层建筑,并且高层建筑数量和高度增长迅速的县、市、区,至今还没有一台扑救高层建筑的举高类消防车,一旦这些地方发生高层火灾事故,很可能只能望火兴叹,靠跨区域增援。因此,笔者认为当前特别是一些中小城市的这种靠“远水解近渴”的高层建筑火灾扑救能力现状,决定了更应该严把审核关,提高高层住宅楼的消防设计标准,增强建筑自身自防自救能力刻不容缓。另外,开发商建盖高楼,地方政府就要考虑配置与楼高相配套的各种灭火车辆装备,目前这些都要靠政府埋单,而开发商在建成移交户主赚取利润后,不用再承担任何社会责任,无形中就把处置灾害的风险和责任转交给政府,是非常不合理的 除了加大争取地方政府对扑救高层建筑火灾车辆装备建设经费投入外,笔者认为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相关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人防设施或收取人防易地建设费的规定,加强立法,规定建设高层、地下等特殊建筑的企事业单位、个人,应该承担高层、地下等特殊火灾扑救的消防安全社会责任和义务,缴纳高层、地下建筑火灾扑救装备建设费
5 结束语
住宅是和每个人、每个家庭密切相关的,它的安全同样重要,我们应该认真审视高层建筑特别是高层住宅楼消防安全薄弱的问题,提高规范标准.加强审核把关,从源头上杜绝高层住宅楼出现先天隐患:完善法规、制度.解决高层住宅楼消防安全管理混乱问题;加强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消除火灾隐患;加强宣传培训,提高群众消防安全素质,加强高层建筑火灾灭火救援能力建设。通过努力,切实解决好高层住宅楼消防安全问题,给业主一个安全、舒适的“家”。
参考文献:
[1]GB 50045—95(2005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赵立超《高楼上上下下有危机》2006年3月24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4]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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