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本投稿  | 剧本征集  | 发布信息  | 编剧加盟  | 咨询建议  | 编剧群  | 招聘  | 代写小品  | 设为首页
总首页 |电影 |微电影 |电视剧 |动漫 |短视频剧 |广告剧 |小说 |歌词 |论文 |影讯 |节日 |公司 |年会 |搞笑 |小品 |话剧 |相声 |大全 |戏曲 |剧组 |编剧 |舞台剧 |经典 |剧情
全国原创小品剧本创作大赛
小品创作室 | 编剧经纪 | 招聘求职| 上传剧本 | 投稿须知 | 付款方式 | 留言版 | 广告服务 | 网站帮助 | 网站公告
代写公司年会小品剧本
您当前位置:中国原创剧本网 > 影视资讯 > 广电局资讯 > 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
 
授权级别:独家授权与委托   作品类别:影视资讯-广电局资讯   会员:fanhoulai   阅读: 次   编辑评分: 3
投稿时间:2016/3/11 10:42:46     最新修改:2016/3/11 10:42:46     来源:中国国际剧本网www.juben108.com 
《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
上传者:广电总局
专业代写小品、相声、快板、三句半、音乐剧、情景剧、哑剧、二人转剧本。电话:13979226936 联系QQ:652117037
新闻资讯
 
    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令

    (第 84 号)

    《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   张  茅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   鲁  炜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苗  圩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陈政高

    交通运输部部长   杨传堂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   蔡赴朝

    2016年1月15日

    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84号)

    第一条  为促进公益广告事业发展,规范公益广告管理,发挥公益广告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

    政务信息、服务信息等各类公共信息以及专题宣传片等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公益广告。

    第三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活动,鼓励、支持、引导单位和个人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公益广告宣传。

    各类广告发布媒介均有义务刊播公益广告。

    第四条  公益广告活动在中央和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指导协调下开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管和指导广告业发展职责,负责公益广告工作的规划和有关管理工作。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媒体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电信业务经营者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网信部门负责互联网企业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公共交通运载工具及相关场站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建筑工地围挡、风景名胜区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应当积极做好公益广告有关工作,涉及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予以支持 ,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益广告应当保证质量,内容符合下列规定:

    (一)价值导向正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要求;

    (二)体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语言文字使用规范;

    (四)艺术表现形式得当,文化品位良好。

    第六条  公益广告内容应当与商业广告内容相区别,商业广告中涉及社会责任内容的,不属于公益广告 。

    第七条  企业出资设计、制作、发布或者冠名的公益广告,可以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标注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以及其他与宣传、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内容,包括单位地址、网址、电话号码、其他联系方式等;

    (二)平面作品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面积不得超过广告面积的1/5;

    (三)音频、视频作品显示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时间不得超过5秒或者总时长的1/5,使用标版形式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时间不得超过3秒或者总时长的1/5;

    (四)公益广告画面中出现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标识不得使社会公众在视觉程度上降低对公益广告内容的感受和认知;

    (五)不得以公益广告名义变相设计、制作、发布商业广告。

    违反前款规定的,视为商业广告。

    第八条  公益广告稿源包括公益广告通稿、公益广告作品库稿件以及自行设计制作稿件。

    各类广告发布媒介均有义务刊播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审定的公益广告通稿作品。

    公益广告主管部门建立公益广告作品库,稿件供社会无偿选择使用。

    单位和个人自行设计制作发布公益广告,公益广告主管部门应当无偿提供指导服务 。

    第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按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规定的条(次),在每套节目每日播出公益广告。其中,广播电台在6﹕00至8﹕00之间、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播出数量不得少于主管部门规定的条(次)。

    中央主要报纸平均每日出版16版(含)以上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8个整版;平均每日出版少于16版多于8版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6个整版;平均每日出版8版(含)以下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4个整版。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会、副省级城市党报平均每日出版12版(含)以上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6个整版;平均每日出版12版(不含)以下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4个整版。其他各级党报、晚报、都市报和行业报,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2个整版。

    中央主要时政类期刊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会、副省级城市时政类期刊平均每期至少刊登公益广告1个页面;其他大众生活、文摘类期刊,平均每两期至少刊登公益广告1个页面。

    政府网站、新闻网站、经营性网站等应当每天在网站、客户端以及核心产品的显著位置宣传展示公益广告。其中,刊播时间应当在6:00至24:00之间,数量不少于主管部门规定的条(次)。鼓励网站结合自身特点原创公益广告,充分运用新技术新手段进行文字、图片、视频、游戏、动漫等多样化展示,论坛、博客、微博客、即时通讯工具等多渠道传播,网页、平板电脑、手机等多终端覆盖,长期宣传展示公益广告。

    电信业务经营者要运用手机媒体及相关经营业务经常性刊播公益广告。

    第十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运用各类社会媒介刊播公益广告。

    机场、车站、码头、影剧院、商场、宾馆、商业街区、城市社区、广场、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的广告设施或者其他适当位置,公交车、地铁、长途客车、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广告刊播介质或者其他适当位置,适当地段的建筑工地围挡、景观灯杆等构筑物,均有义务刊播公益广告通稿作品或者经主管部门审定的其他公益广告。此类场所公益广告的设置发布应当整齐、安全,与环境相协调,美化周边环境。

    工商行政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鼓励、支持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商品包装或者装潢、企业名称、商标标识、建筑设计、家具设计、服装设计等日常生活事物中,合理融入社会主流价值,传播中华文化,弘扬中国精神。

    第十一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在生产、生活领域增加公益广告设施和发布渠道,扩大社会影响。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规划一定比例公益广告空间设施。发布广告设施招标计划时,应当将发布一定数量公益广告作为前提条件。

    第十二条  公益广告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年度公益广告活动规划。

    公益广告发布者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一季度发布公益广告的情况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广播、电视、报纸、期刊以及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企业等还应当将发布公益广告的情况分别报当地新闻出版广电、通信主管部门、网信部门备案。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广告媒介单位发布公益广告情况进行监测和检查,定期公布公益广告发布情况。

    第十三条  发布公益广告情况纳入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网站创建工作测评。

    广告行业组织应当将会员单位发布公益广告情况纳入行业自律考评。

    第十四条  公益广告设计制作者依法享有公益广告著作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使用公益广告作品,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者更改使用。

    第十五条  公益广告活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批评、劝诫,责令改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郑重声明:任何网站转载此剧本时一定要把文章里面的联系方式和网址一同转载,并注明来源:中国国际剧本网(原创剧本网)www.juben108.com ,否则必将追究法律责任。
 
代写小品
关于我们 | 代写小品 | 编剧招聘 | 投稿须知 | 付款方式 | 留言版 |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剧本创作 | 编剧群 |设为首页
本网所有发布的剧本均为本站或编剧会员原创作品,依法受法律保护,未经本网或编剧作者本人同意,严禁以任何形式转载或者改编,一但发现必追究法律责任。
原创剧本网(juben108.com)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备案号粤ICP备14022528号     法律顾问:广东律师事务所
剧本投稿  | 剧本征集  | 注册登录  | 编剧加盟  | 咨询建议  | 编剧群  | 招聘  | 代写小品  | 设为首页
总首页 |电影 |微电影 |电视剧 |动漫 |短视频剧 |广告剧 |小说 |歌词 |论文 |影讯 |节日 |公司 |年会 |搞笑 |小品 |话剧 |相声 |大全 |戏曲 |剧组 |编剧 |舞台剧 |经典 |剧情
代写代发新闻稿软文 | 招聘求职 | 上传剧本 | 投稿须知 | 留言版 | 广告服务 | 网站帮助 | 网站公告
代写企业年会小品剧本
站内搜索 关键词: 类别: 范围:
代写小品剧本电话:13979226936 QQ:652117037 原创剧本网www.juben108.com
重点推荐剧本
重阳节关心老人小品《好好生
拐卖农村妇女小品《买媳妇》
社区医院健康立档题材感人小
爱国主义宣传演讲稿《老兵李
家族家风教育心理剧本《我的
勤劳致富宣传相关搞笑小品《
专业代写小品剧本
代写小品剧本
重点推荐小品剧本
拐卖农村妇女小品《买媳妇》
电视台融媒体小品剧本《融媒体
建设精神文明社会音乐剧剧本《
带领全村农民发展高效农业致富
职校老师学生小品剧本《校企合
工地项目部小品剧本《口碑重要
校园情景剧剧本《我的好爸爸》
预缴税款搞笑小品《欢喜冤家》
政府好政策鼓励回乡创业情景剧
大学生红色爱国思想教育小品剧
乡村振兴音乐剧剧本《最美乡村
市场监督管理局315晚会小品剧本
供电公司智能电表宣传快板剧本
乡村振兴村官小品《致富带头人
革命烈士情景剧剧本《刘惜芬》
服务行业超搞笑小品剧本《以礼
养老保险快板台词《城乡居保最
纪委小品剧本《巡察组的故事》
公司年会爆笑小品剧本《唐僧师
国家电网双人相声剧本《使命和
疾病防控科学就医温馨幽默感人
国家公园古城景区旅游小品《共
医院医生快板《医生这点事》
职业学校三句半台词《职校把名
适合元宵节表演爆笑古装小品(穿
保护妇女权益小品剧本(职工权益
情人节爱情故事小品剧本(最美的
幽默搞笑喜庆过年小品剧本《欢
警察节搞笑正能量小品剧本《警
节日期间保障物价稳定社会小品
您当前位置:中国原创剧本网 > 影视资讯 > 广电局资讯 > 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
 
授权级别:独家授权与委托   作品类别:影视资讯-广电局资讯   会员:fanhoulai   阅读: 次   编辑评分: 3
投稿时间:2016/3/11 10:42:46     最新修改:2016/3/11 10:42:46     来源:中国国际剧本网www.juben108.com 
中国原创剧本网新闻频道www.juben108.com/yingshixinwen专业代写代发各类新闻稿、软文。 QQ:719251535
    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令

    (第 84 号)

    《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   张  茅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   鲁  炜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苗  圩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陈政高

    交通运输部部长   杨传堂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   蔡赴朝

    2016年1月15日

    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84号)

    第一条  为促进公益广告事业发展,规范公益广告管理,发挥公益广告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

    政务信息、服务信息等各类公共信息以及专题宣传片等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公益广告。

    第三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活动,鼓励、支持、引导单位和个人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公益广告宣传。

    各类广告发布媒介均有义务刊播公益广告。

    第四条  公益广告活动在中央和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指导协调下开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管和指导广告业发展职责,负责公益广告工作的规划和有关管理工作。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媒体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电信业务经营者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网信部门负责互联网企业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公共交通运载工具及相关场站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建筑工地围挡、风景名胜区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应当积极做好公益广告有关工作,涉及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予以支持 ,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益广告应当保证质量,内容符合下列规定:

    (一)价值导向正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要求;

    (二)体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语言文字使用规范;

    (四)艺术表现形式得当,文化品位良好。

    第六条  公益广告内容应当与商业广告内容相区别,商业广告中涉及社会责任内容的,不属于公益广告 。

    第七条  企业出资设计、制作、发布或者冠名的公益广告,可以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标注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以及其他与宣传、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内容,包括单位地址、网址、电话号码、其他联系方式等;

    (二)平面作品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面积不得超过广告面积的1/5;

    (三)音频、视频作品显示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时间不得超过5秒或者总时长的1/5,使用标版形式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时间不得超过3秒或者总时长的1/5;

    (四)公益广告画面中出现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标识不得使社会公众在视觉程度上降低对公益广告内容的感受和认知;

    (五)不得以公益广告名义变相设计、制作、发布商业广告。

    违反前款规定的,视为商业广告。

    第八条  公益广告稿源包括公益广告通稿、公益广告作品库稿件以及自行设计制作稿件。

    各类广告发布媒介均有义务刊播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审定的公益广告通稿作品。

    公益广告主管部门建立公益广告作品库,稿件供社会无偿选择使用。

    单位和个人自行设计制作发布公益广告,公益广告主管部门应当无偿提供指导服务 。

    第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按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规定的条(次),在每套节目每日播出公益广告。其中,广播电台在6﹕00至8﹕00之间、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播出数量不得少于主管部门规定的条(次)。

    中央主要报纸平均每日出版16版(含)以上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8个整版;平均每日出版少于16版多于8版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6个整版;平均每日出版8版(含)以下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4个整版。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会、副省级城市党报平均每日出版12版(含)以上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6个整版;平均每日出版12版(不含)以下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4个整版。其他各级党报、晚报、都市报和行业报,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2个整版。

    中央主要时政类期刊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会、副省级城市时政类期刊平均每期至少刊登公益广告1个页面;其他大众生活、文摘类期刊,平均每两期至少刊登公益广告1个页面。

    政府网站、新闻网站、经营性网站等应当每天在网站、客户端以及核心产品的显著位置宣传展示公益广告。其中,刊播时间应当在6:00至24:00之间,数量不少于主管部门规定的条(次)。鼓励网站结合自身特点原创公益广告,充分运用新技术新手段进行文字、图片、视频、游戏、动漫等多样化展示,论坛、博客、微博客、即时通讯工具等多渠道传播,网页、平板电脑、手机等多终端覆盖,长期宣传展示公益广告。

    电信业务经营者要运用手机媒体及相关经营业务经常性刊播公益广告。

    第十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运用各类社会媒介刊播公益广告。

    机场、车站、码头、影剧院、商场、宾馆、商业街区、城市社区、广场、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的广告设施或者其他适当位置,公交车、地铁、长途客车、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广告刊播介质或者其他适当位置,适当地段的建筑工地围挡、景观灯杆等构筑物,均有义务刊播公益广告通稿作品或者经主管部门审定的其他公益广告。此类场所公益广告的设置发布应当整齐、安全,与环境相协调,美化周边环境。

    工商行政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鼓励、支持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商品包装或者装潢、企业名称、商标标识、建筑设计、家具设计、服装设计等日常生活事物中,合理融入社会主流价值,传播中华文化,弘扬中国精神。

    第十一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在生产、生活领域增加公益广告设施和发布渠道,扩大社会影响。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规划一定比例公益广告空间设施。发布广告设施招标计划时,应当将发布一定数量公益广告作为前提条件。

    第十二条  公益广告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年度公益广告活动规划。

    公益广告发布者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一季度发布公益广告的情况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广播、电视、报纸、期刊以及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企业等还应当将发布公益广告的情况分别报当地新闻出版广电、通信主管部门、网信部门备案。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广告媒介单位发布公益广告情况进行监测和检查,定期公布公益广告发布情况。

    第十三条  发布公益广告情况纳入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网站创建工作测评。

    广告行业组织应当将会员单位发布公益广告情况纳入行业自律考评。

    第十四条  公益广告设计制作者依法享有公益广告著作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使用公益广告作品,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者更改使用。

    第十五条  公益广告活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批评、劝诫,责令改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郑重声明:任何网站转载此新闻时一定要把文章里面的联系方式和网址一同转载,并注明来源:原创剧本网www.ju20.com 否则必将追究法律责任。
您还在为公司的活动、庆典想不出好的节目而烦恼吗?您还在为即将到来的宣传、演出、比赛没有好的剧本而发愁吗??那么中国国际剧本网(www.juben108.com)是您最好的选择,这里有上千人的专业编剧创作队伍为您量身策划各种小品、相声、话剧、舞台剧、快板、三句半、音乐剧、情景剧、哑剧、二人转 、戏曲、双簧、诗诵读、演讲稿等各种剧本,联系电话:13979226936 联系QQ:652117037
代写微电影剧本
关于我们 | 代写小品 | 编剧招聘 | 投稿须知 | 付款方式 | 留言版 |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剧本创作 | 编剧群 |设为首页

本网所有发布的剧本均为本站或编剧会员原创作品,依法受法律保护,未经本网或编剧作者本人同意,严禁以任何形式转载或者改编,一但发现必追究法律责任。
原创剧本网(juben108.com)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UserData} {$CompanyDat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