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案一审判决实际已经发生10多年。在今年3月,因一次法律从业者的业务交流中,有人提及冯某某案,迅速引发法律、医疗从业者的热议,不断有人在网络平台讨论此案,认为此案在法理上有探讨价值。
判决书显示,杭州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为了牟利,明知被告人郑某平等人在湖州街何家村开设休闲店,控制女性卖淫及她们出去看病不便于老板控制情况,仍然听从组织卖淫者的吩咐与安排,多次无证上门为这些失足妇女看病、打针,为组织卖淫活动起到辅助的作用。最终,法院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
据南方周末的报道,冯某某在该案此次被关注后回忆,他是安徽六安人,10多年前在当地一个村诊所当村医,像当时很多类似村医一样,他们自身和场所都没有执业证照。2008年前后的一天,一个浙江籍的休闲店老板李某华突然找来称店里有服务员生病了,让他去看看。
今年3月,南京刑辩律师付士峰在微博上称有关冯某某的判决是“一起非常典型的错案,定性分析错误,(冯某某)不管是否牟利都属于本质上无社会危害性的中立的帮助行为”。
据媒体报道,该案被告人的代理人称,当时庭审过程中是最后一个被告人,庭审的时候,律师给其做无罪辩护。“律师说如果医生的行为有罪,按照这个逻辑,那么那条街上所有给失足妇女供盒饭的餐饮店都有罪,为什么不一样抓起来审判呢?”这名代理人称。
对此,湘潭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黄明儒表示,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早将协助组织卖淫行为从组织卖淫的共犯行为中剥离出来,单独规定了协助组织卖淫罪,使原组织卖淫罪中的帮助行为实行行为化,使原组织卖淫罪中的帮助犯正犯化,而不再是一般共同犯罪。
黄明儒认为,协助组织卖淫正犯化的另一方面,是不能够把帮助行为过于泛化,不能将协助行为泛化到所有的加工行为。是否构成帮助行为,应该看这个行为本身对组织卖淫有没有直接的加工行为,而不是一个日常加工行为。
截止目前,杭州中院和浙江高院尚未对此案作出回应。而冯某某本人对于此案则表示,因为牢也坐了,事情也过去很多年了,他已经不想再提起这个事。现在唯一担心是他的案底以后可能会影响孩子。 |